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执7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宝鸡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兵,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振华,男,生于1965年10月13日。
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生平,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天翔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327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故应采取强制划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63****104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524.17元。
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80602******10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05.11元。
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长安银行70300000******010300****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711.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周平
审判员 王建敏
审判员 李建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