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114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1日,住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育才,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瑞,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底店村(秦宝建筑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27358353L。
     法定代表人:王生平,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北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412573560。
    法定代表人:孙长绪,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跃,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琪,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本金11069280.04元;2、被告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7月15日工程移交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算至2021年2月2日为3757436.36元);3、被告陕西泰森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09年9月18日、2010年3月20日、2012年11月20日中标由被告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阳光百翠园22号、24号、28号、58号住宅楼。其中22号住宅楼中标价格2986874.75元,24号、28号住宅楼及地下车库中标价格32767294.26元,58号住宅楼中标价格25858799.33元。上述项目被告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后交原告进行实际施工,施工完成后,原告交付了工程。被告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招标文件约定价格支付工程款,被告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按中标价格和被告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被告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拖欠原告工程款11069280.04元,被告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提交《仲裁异议申请书》认为,案涉的三份《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了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宝鸡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仲裁条款,原告无权向本院提起诉讼,应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书面合同,原告依据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案涉三份《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涉及三方工程款结算的问题。二被告在案涉三份《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对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约定由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因此,案涉工程款结算和支付问题,应提交宝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76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小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白天骄
书 记 员  李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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