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申58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耒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耒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化龙居委会城北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为年,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再审申请人谷***与被申请人耒阳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为年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民终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四建公司、*为年与再审申请人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二)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违背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三)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完全护理依赖的期限为10年违背司法解释规定;(四)二审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农村人口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违背实事求是精神。请求:1.再审改判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主要责任;2.再审申请人完全护理依赖按20年的护理期限计算护理费赔偿数额;3.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四建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再审申请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为年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任何过错,希望维持一审责任承担比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已查明,四建公司中标承包耒阳市洲陂乡人民政府公租房施工项目后将该施工项目转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为年,*为年又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转包给同样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再审申请人谷**承建,并约定:***包工并带升降机一台、滚筒拌料机一台、振动棒等设备,组织劳力进行施工;包工带机设备每平方220元。***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以包工不包料完成工作任务,并获得利润,上述情况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原审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主次责任的问题,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专门从事建设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明知升降机只能运送材料不能坐人,却违规乘坐升降机下楼是导致自己受伤致残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因自身重大过失致残应自负主要责任,被申请人因选用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应承担次要责任,二审对双方主次责任的划分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于完全护理依赖期限的问题,原审根据谷*根的伤残鉴定情况,酌定谷***残后需护理10年,如后期护理期限超过10年,可待实际发生后,以后期总和护理期限不超过20年为限另行提出请求。关于谷**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的问题,***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的《户口登记卡》显示其两位未成年子女均为农村户籍,二审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另,谷**与四建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曾群山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