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6执2638号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的(2018)京0116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北京龙兴鲟鱼开发有限公司超付工程款及鉴定费共计1 834 088.82元。因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龙兴鲟鱼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本院已冻结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划拨其银行存款18900元,执行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859800元,对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执行被执行人名单。经查,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余款暂未执行。北京龙兴鲟鱼开发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兴鲟鱼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兴鲟鱼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朱洪日 审 判 员  周忠良
书 记 员  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