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6执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龙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经营者:郑维臣,男,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郭海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龙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6民初79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北京金龙汇租赁站租金5万元,并给付案件受理费2614元;二、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北京金龙汇租赁站租金10万元;三、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北京金龙汇租赁站租金5万元;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该调解书生效后,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故北京金龙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金5万元,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16执7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仇洪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鹤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