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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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3执19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南法信顺宏兴建筑材料销售部,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华英园9号1层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13L19408690P。
经营者:吴震钦,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国媛,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号院3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5530625436。
法定代表人:郭海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南法信顺宏兴建筑材料销售部与被执行人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20901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4 244.75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证券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为×××的机动车,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由于无法获取车辆具体下落,无法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209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继明
审 判 员  汤 洋
审 判 员  冯新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心宇
书 记 员  邓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