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6民初7316号
原告:***,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1号院3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海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怀亮,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鹏远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顺鹏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怀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支付 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拖欠工资50 500元。事实与理由:本人 2010年3月入职顺鹏远公司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资料员,顺鹏远公司自2020年1月至2021 年4月一直拖欠工资,现要求顺鹏远公司支付工资50 500.53元。
顺鹏远公司辩称,原告陈述属实,因为公司外债多,员工没有活干,所以单位确实没有钱,只能到今年年底付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称于2010年3月到顺鹏远公司担任资料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顺鹏远公司因外债多导致经营困难,自2020年始拖欠***工资及生活费。2021年2月,***办理了退休手续。2021年5月10日,顺鹏远公司为***出具了2020年至2021年4月欠工资及生活费共计70
500.53元的欠条。经***多次催要,该公司支付了工资2万元,余款工资及生活费50 500.53元一直未付。2021年9月29日,***到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2021年10月9日,***持诉称理由和请求诉至法院。因双方各持己见,故未能调解。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庭审时,顺鹏远公司虽然以公司债多经营困难为由长时间拖欠***工资及劳务费,但其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故本院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资及生活费50 500元。
如果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顺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傅玉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梦桐
书 记 员 杨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