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遥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40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遥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院1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崇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素梅,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楠,女,汉族,1983年10月3日出生,无业。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遥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遥地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遥地网公司申请再审称:法院判决书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由于法院判决书没有明确指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间,故无法执行判决书此款。申请人现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自2011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劳动合同到期后,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续签合同一事,被申请人均拖延或拒绝。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院审查查明:中遥地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员工彭洁、乔丽、李津平、刘冬林、朱红缘的证人证言。该公司主张上述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该公司与王楠多次沟通续签合同一事,王楠均拖延或拒绝。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中遥地网公司虽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王楠,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现王楠不予认可,中遥地网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确认中遥地网公司应当给付王楠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中遥地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依法不属于新证据,不足以再推翻原审判决。中遥地网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遥地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遥地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振兵
书 记 员 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