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702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武夷八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长汀村1号。
法定代表人:陈政,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龙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龙湾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关于福建武夷八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龙湾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70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龙湾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福建武夷八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执行工程款58638.1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龙湾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工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龙湾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社区组织发出调查函,但无被执行人经营情况及财产信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不良记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龙湾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龙湾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曾珍
执行员林巧
执行员苏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