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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南平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02民初3204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运勇,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南平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北门岭19号(实验小学拆迁安置楼)12层12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坤荣,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南平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为6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