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02民初3204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运勇,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南平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北门岭19号(实验小学拆迁安置楼)12层12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坤荣,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南平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为6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