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02民初927号
原告:南平延平豪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炉下村杜陵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陈瑞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榕,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武夷八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徐墩镇长汀村1号。
法定代表人:纪宏,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南平延平豪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武夷八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南平延平豪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平延平豪东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南平延平豪东贸易有限公司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延平豪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7元,减半收取1278.50元,由南平延平豪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泱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国镇
书 记 员 陈 欣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