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武夷八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武夷八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5民初1313号 原告: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莲花花园1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751363881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武夷八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徐撴镇长汀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087430918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武夷八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