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1866号
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马康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汉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学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斌、王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汉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99元,减半收取17649.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晓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金一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