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腾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腾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浙江汉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1866号

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马康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汉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学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斌、王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汉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99元,减半收取17649.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晓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金一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