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3民初5312号之二
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康华、徐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汉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7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斌、王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汉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汉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4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毓华
人民陪审员 王土根
人民陪审员 王金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斯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