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腾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腾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浙江汉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3民初5312号之二

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康华、徐华,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汉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7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斌、王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汉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汉品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40元由原告杭州富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毓华

人民陪审员  王土根

人民陪审员  王金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斯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