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昊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6月25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被执行人:王品三,男,1976年03月11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哈密市昊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7DNT47K,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申请执行王品三、哈密市昊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201民初6270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7399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73997元,其中哈密市昊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案款10000元,王品三还未履行本金63997元。案件执行中,我院走访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品三现在所在的社区及住所地,查明被执行人王品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在我院对哈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哈密杰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同意配合,之前保全的部分,申请人表示暂不划扣,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品三名下车辆、银行账户、工商、房产、不动产、证券、保险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玉             福
审 判 员   张      小    龙
审 判 员   龙      世    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光
书 记 员   王      莉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