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0379号之一
原告:中山威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盈业街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亚新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夏***。
法定代表人:**等。
原告中山威良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亚新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山威良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威良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威良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70元,合计483元(已由原告中山威良机电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威良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