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天宝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84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公主岭环岭乡靠山村。
法定代表人:贾志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天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公主西大街540号。
法定代表人:单贵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天宝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廉政监督卡,现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天宝建筑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270万元给付申请人吉林省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吉林省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请求,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长 张 鑫
审判员 赵大伟
审判员 郝建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