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04执保371号
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吉林省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吉林省龙翔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6023号民事裁定书。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7,264.00元的财产。
现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