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4民初528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生,现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被告: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东河村三屯硅谷京苑小区9-11号。
法定代表人:董振芳,系总经理
第三人:吉林省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环岭乡靠山村。
法定代表人:贾志永,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志国,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吉林省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振芳、第三人金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硅谷京苑1-4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款尾款5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在被告处承包外墙保温工程,并签订承包合同,原告承包硅谷京苑1--4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款总价196万元,被告已给付146万元,余欠50万元至今未给付,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外墙保温工程款尾款5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司辩称:1号-4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款为196万,被告认可。被告不欠50万工程款。原告诉讼主体不适合。工程款是我和贾志国之间的往来。贾志国才是真正的承包人。***我们之间没有往来。2019年经公主岭市范家屯镇住建局局长介绍贾志国到我处,承包外墙保温工程。贾志国说可以找到金通公司作为挂靠公司,我们是和金通公司签的工程承包合同。业务往来***并没有接触过,都是贾志国和我方联系的,比如工程拨款、签合同。原告应更正为金通建筑公司。我方是和金通建筑公司承包的合同。
金通公司述称:我们干的实际工程施工面积是2万6千到2万7千平,我们现在对施工面积有异议。我请求法院或者第三方鉴定面积。工程款以实际鉴定面积为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与**公司签订外墙保温工程承包合同书的是金通公司,结算单是贾志国签字的,**公司不认可***为实际施工人,***也未能提供其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故***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志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退还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立  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