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耀华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与山东耀华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与山东耀华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7-01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91民初373号
原告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长***5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耀华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9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耀华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9元,减半收取1914.5元,由原告南通市宏大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