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262号
原告:四川淮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97271035Q,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正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敬小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登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湘辉,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7296001XA,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蜀南大道西段69号(市委党校综合楼5、6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力,公司员工。
被告:华钻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542X1,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长江大道东段55号1幢4单元4层5号。
法定代表人:刘沛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启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雨,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淮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钻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淮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淮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袁洪林
审判员 王士雨
审判员 蒋秀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