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4财保357号
申请人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210056.71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210056.71元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北京凯丰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牛清玉
书 记 员 贺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