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新大云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60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雪薇,女,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新大云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大云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5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917060.93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新大云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新大云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新大云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新疆新大云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土地信息,无车辆,有软件著作权,本院已通过委托平台委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冻结其中10项,以上财产因无法取得相关评估材料未能处置。无有价证券、无保险;乌鲁木齐银行存款580224元,本院已轮候冻结该银行账户,因无处置权,暂无法处置;光大银行存款16061元,本院已执行到位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3、因被执行人新疆新大云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新大云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新疆新大云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新疆新大云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被执行人新疆新大云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地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前往经营地进行走访调查,经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新大云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16061元,未执行到位7900999.93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新疆新大云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对被执行人新疆新大云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新大云天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   亚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