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94民初215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住甘肃省山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鸿义,甘肃培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329号1幢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479057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525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人,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法库县人,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环耀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巩智伟
审判员井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