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执10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滨海大道2号。
代表人:徐伟,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5255X。
法定代表人:王德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鑫化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1执10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严 波
审 判 员 陈乐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张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