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义。

被执行人:内蒙古丰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氟化学工业园区经五大道。

法定代表人:魏丽娜。

被执行人: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14号楼4层405。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

被执行人: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文慧大街。

法定代表人:冯国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8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丰汇化工有限公司、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89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内蒙古丰汇化工有限公司、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丰汇化工有限公司、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丰汇化工有限公司、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丰汇化工有限公司、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刘 兵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