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778号
原告:北京**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上园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省**市丰满区滨江西路天山小区内龙湾公馆办公室楼。
负责人:***。
原告北京**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机电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