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机电有限公司与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778号 原告:北京**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上园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省**市丰满区滨江西路天山小区内龙湾公馆办公室楼。 负责人:***。 原告北京**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机电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