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70049号 原告:***,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徳义,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崔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