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资新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81民初1487号 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耒阳市**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向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该公司职员,住耒阳市。 被告:资新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 被告:***,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住耒阳市。 被告:耒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耒阳市***办事处西湖居委会五一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资新华、***、耒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东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