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民初8467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耒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西湖居委会五一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19008044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耒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一东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890086642W。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耒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耒阳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2022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龙柁雅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
校对责任人:龙柁雅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