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耒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民初8467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耒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办事处西湖居委会五一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19008044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耒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一东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890086642W。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耒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耒阳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2022年10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龙柁雅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 校对责任人:龙柁雅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