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耒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耒阳市宏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81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街道办事处西湖居委会五一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耒阳市宏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高速公路联络线。 法定代表人:**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宏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湘0481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执行。 2023年2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2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3年2月6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变现财产可供执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3年2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62365.1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晖 审判员  钟 琦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