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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耒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耒阳市凯阳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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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481民初739号之一
原告:耒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资旭恒。
被告:耒阳市凯阳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耒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耒阳市凯阳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耒阳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548元,减半收取157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7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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