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裕华,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乐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街道丹金路物流市场内3号楼081室。
法定代表人:邓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现住丹阳市开发区。
原审被告:镇江市和云工业废水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常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先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勇,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诉人丹阳市乐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和云工业废水处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1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表示不缴纳上诉费用,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甦
审 判 员 冷德华
审 判 员 杨道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