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8执3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光辉街1号海博星都9#1009室。
法定代表人:谢江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南县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天誉华府三楼203号房。
法定代表人:颜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南县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南县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纯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