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旭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18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阳旭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
法定代表人:杨博仁,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
申请人衡阳旭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现申请人衡阳旭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案外人成建平座落于衡阳市***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贺仲元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谭丹丹
书 记 员 肖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