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迪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迪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5民初3786号
原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光辉街1号***都9#10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迪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城市广场A-2地块7-6006号(A7栋60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湖南迪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上托村3号上托小区7栋101。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迪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迪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以双方庭前达成和解且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迪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迪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晖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2元,由原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添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