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8执6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光辉街1号***都9#10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衡南县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三塘镇天誉华府三楼2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南县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8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了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等情况,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住房公积信息。通过上述查控措施,仅发现被执行人衡南县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三塘镇187乡道***商住综合楼1001A、1001B、1001C、1007A、1007C、1006B室房屋可供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经一拍、二拍无人竞买已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拍卖保留价1431880元的最高价接受以物抵债。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对被执行人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2月26日,本案在本次执行中,通过拍卖上述房产,执行到位的金额为1431880元(含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执行费、辅助拍卖费及房产过户产生的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费),剩余部分暂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军
审 判 员 曾佑荣
审 判 员 陈彬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农 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