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4973号
原告:步秀娣,妇,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阳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告:江苏凯祥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延陵镇丹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31159015J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地址:丹阳市开发区幸福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811314276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步秀娣与被告***、江苏凯祥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