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民终4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铁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万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凡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铁岭万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劳务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取得的由被上诉人万兴劳务公司支付的人工费130968元是否为上诉人不应当获得的利益。被上诉人主张未与案外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的情况下,按照预估工程量多给付了上诉人人工费,被上诉人于一审提交的“结算单”中没有记载钢筋吨数,被上诉人提交的“通辽富力城***工程量”表,系按照钢筋含量为110KG/m2计算的工程量,上诉人对钢筋吨数及含量均不予认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钢筋工协议书”第5条中约定,另外补偿乙方(上诉人)套丝机6000元,一审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上诉人工程量的人工费数额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的工程负责人***在《通辽富力城D区项目2020年农民工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欠钢筋工人工费115万元,一审应对***出具的欠薪工资表能否作为双方对人工费结算的依据予以重新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姜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诗
书 记 员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