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03民初1525号
原告:防城港市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镇东门街**,注册号:(企)45060010000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京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该公司顾问。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住所地港口区北部湾大道中段金石雅筑**楼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3225802044。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230660116,,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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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防城港市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定于2020年12月28日15:30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防城港市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防城港市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