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

防城港市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03民初1102号 原告:防城港市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镇东门街A9号,注册号:(企)4506001000048(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顾问。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中段金石雅筑1号楼商住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3225802044。 负责人:***,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28号中国联通(防城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230660116。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云网中心经理。 原告防城港市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防城港市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防城港市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防城港市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