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603民初1473号 原告***,男,1940年4月8日生,壮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原告***,男,1958年9月7日生,壮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原告***,男,1979年12月27日生,壮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原告***,男,1953年8月20日生,壮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原告***,男,1960年7月21日生,壮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原告**,女,1978年8月8日生,壮族,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住所地防城区金花大道**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营业厅,住,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街中心校旁/div>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云**路**号/div>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号 原告***、***、***、***、***、**等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营业厅等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通过协商达成和解,解决了纠纷,现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18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