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财保39号
申请人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街道富康路法院家属楼二楼三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G01966487J。
负责人陶楚伟,该所主任。
被申请人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枫林街道天华南路8栋6-9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MA4PHAKQ70。
负责人廖政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环城路成文大酒店10楼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1796851803H。
法定代表人姜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万元,并已购买了保全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申请人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游新禧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杨 媚
代理书记员 曾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