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执保69号
申请人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新化县上渡街道富康路法院家属楼二楼三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G01966487J。
负责人陶楚伟,该所主任。
被申请人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枫林街道天华南路8栋6-9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MA4PHAKQ70。
负责人廖政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环城路成文大酒店10楼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1796851803H。
法定代表人姜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2)湘1322执保69号-1执行裁定。2022年1月28日,申请人以与两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两被申请人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化分公司、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游新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杨 媚
代理书记员  曾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