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隆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81民初700号
原告:***,男,194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玲,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隆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冷水江市金竹西路(集中加油站东侧商住楼10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唐革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冷水江市环城东路(与锑都中路交汇处往东100米处成文大酒店10楼1003室)。
法定代表人:姜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松山,湖南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隆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隆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隆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冷水江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礼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