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同意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3325执65号
***、甘孜州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孜州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5)川3325民初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孜州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孜州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15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甘孜州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5349.69元,其中案款315000元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4625元作为本案执行费,剩余的15724.69元已支付给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川3325民初9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