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335民初174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12月1日,藏族,住:四川省巴塘县德达乡尼日村。
被告:甘孜州中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向阳街******。
原告**诉被告甘孜州中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扎实央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