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中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甘孜州中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335民初174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12月1日,藏族,住:四川省巴塘县德达乡尼日村。

被告:甘孜州中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向阳街******。

原告**诉被告甘孜州中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扎实央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