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332民初72号
原告:根呷泽翁,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石渠县。
原告:甘孜州中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向阳街59号B栋5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根呷泽翁、甘孜州中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根呷泽翁、甘孜州中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根呷泽翁、甘孜州中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根呷泽翁、甘孜州中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根呷泽翁、甘孜州中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效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泽珍
藏汉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