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某某和商贸有限公司、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3301号 申请人:济**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科苑综合楼(圣德时代印象)1**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MY3FT9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1-70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602948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信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海滨新区第一小区B01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324879533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二路9号内主楼408之十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X89B96P。 法定代表人:植满财,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济**和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各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和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