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1-701-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道科苑综合楼(圣德时代形象)1**2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先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一路28号甲0233(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东信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海滨新区第一小区B0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和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先腾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信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